X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策
X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策
X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政策解策
为构建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升出生缺陷儿童保障水平。在深入调研,面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市政府、全省医保行政部门及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医保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残联、浙江银保监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形成了《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1月18日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我省初步构建了涵盖婚检—产检—新生儿筛查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较好发挥了基本医保对出生缺陷的保障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生缺陷家庭医疗负担。但是,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综合防治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免费开展的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目标人群参与度还不够高。部分检测效果较好的项目由于需要自费,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普及率的提升。二是工作联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工作合力尚需增强,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尚未有效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流转还需加强。三是保障托底功能发挥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各部门对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保障政策未有效整合,呈“碎片化”分布,资源统筹管理调配缺乏制度化手段,保障功能未有效发挥。
为贯彻落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部署,加强部门多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注重系统集成,加快构建形成以预防为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助力打造“浙有善育”金名片,出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出生缺陷防治现状,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不断完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对四大类出生缺陷疾病的精准筛检和干预治疗:一是针对先天结构性疾病,全面开展以超声医学检查为主的产前检查,并将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实现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全覆盖。二是针对遗传代谢性疾病,在新生儿四病(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基础上,将新生儿疾病筛查26项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现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全覆盖。三是针对听力缺陷类疾病,完善筛查和诊治机制,实施听力障碍儿童人工耳蜗补贴政策。四是针对精神系统类疾病,重点加强对儿童孤独症等患儿的早期评估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二)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基本医保与“浙里惠民保”等制度有序衔接、梯次减负:一是提升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资助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参保,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提高待遇水平,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发挥“浙里惠民保”统筹共济作用。增设“浙里惠民保”出生缺陷防治项目,逐步将出生缺陷防治按规定纳入赔付保障范围,赔付标准向出生缺陷儿童家庭适当倾斜,为出生缺陷家庭再增加一道保障。三是制定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将出生缺陷等儿童疾病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门诊费用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四是构建兜底保障机制。打通“浙里病贫共济”中的“医保暖心无忧专项基金”,确保出生缺陷儿童困难家庭高额医疗费得到帮扶化解。
(三)着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数字化为牵引,构建高效协同的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技术支撑。加快出生缺陷防治新技术研发和适宜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二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时将出生缺陷疾病治疗效果明显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三是着力提升基层网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婚姻登记处等在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中的网底作用,大力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做好婚前保健宣传教育等工作,推动宣传教育关口前移,做实各项免费检查。四是实施高危人群再孕干预。建立出生缺陷儿童防筛治多跨场景应用,强化数据共享,建立不良生育史家庭风险预警机制,降低不良生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