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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

搜主任 2024-07-25 12:02:29 政府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市国资委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及《集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规范和加强市国资委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及《集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层面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向公司党委、公司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本级企业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特殊敏感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向上级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向上级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二章请示报告原则
第五条坚持政治导向。深刻地认识到国企的政治属性,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把讲政治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首善标准确保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第六条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凡按照规定只能由上级单位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单位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不必请示;对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不必报告。
第七条坚持客观真实。要对请示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重点过程。要认真核实非第一手、转报的情况,保证情况全面、事实准确、意见明确。
第八条坚持规范有序。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有关要求,按照请示报告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请示报告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的具体要求、责任人员及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所属各级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坚持突出重点。既突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点工作,也要突出新形势下公司党委、公司的决策部署、重点关切以及新要求。
第三章请示报告主体
第十条公司各级企业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承担分管领域请示报告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是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应注重把握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全面掌握情况,加强工作研判,及时准确做好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请示报告工作。办公室是请示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分办所属子企业向公司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提醒、跟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要求办理,做好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请示报告工作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公司层面一般应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请示报告工作,二级单位应向公司党委、公司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跨单位的重大事项,有关党组织或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向共同上级请示报告,并明确牵头单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负有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指导单位”)和接受归口领导、管理或者指导、协调、监督的单位(以下统称“被指导单位”)按规定应当向共同上级请示报告的,由被指导单位提出建议,指导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确定请示报告责任单位,避免一事多请、多头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