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任前考察研究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在提名人大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时,除了要考虑代表的代表性问题(代表组成结构)之外,还必须考察候选人依法履行职务所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能力。直接选举代表由于有选民直接选举的民意依据,考察相对比较容易。而对间接选举代表的考察更要倚重于人大和组织部门的“火眼金睛”及严密的考察程序、必要的考察依据。
从历届人大代表履职实践来看,至少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候选人应当具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强烈的责任感。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是当好人大代表的强大动力。作为人大代表,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选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而又虔诚地对待代表职务,在本职工作、家庭事务与履行代表职务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始终坚持“人大的事比天大”。代表“想说”,强调的是代表履职意识的重要性。代表“敢说”,是要求代表有勇气将自己所代表的人民的呼声说出来。当然,代表发表意见,不能仅凭一知半解,更不能凭主观臆断,必须把基础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对社会动态的准确把握和对专业知识的基本掌握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提问题提到点子上、审议议到关键处。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有自信才有敢言的基础。
二是候选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认识问题的能力。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都需从事某一方面的本职工作。而担任人大代表以后,要对全国或者全省、全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对候选人的学习和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能不说是很大的挑战。作为人大代表,要认真自觉地学习宪法,以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高度关注时政要闻,为忠实履行代表职务进行积极的理论知识储备。
三是候选人应当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决定了人大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人大代表要努力做到以良好的形象、真诚的态度、公信的言行,用权于民,取信于民。人大代表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能够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夯实群众信任的基础。只有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任,他们才会跟人大代表讲真话,讲实话,人大代表讲话才会有感召力,做工作才会事半功倍。人大代表还应具有较强的亲和力。亲和力,直接关系到代表工作的实际效果。一个冷若冰霜、疏远群众的人大代表,是无法团结带领群众干好工作、成就事业的。而平易亲和、善于营造彼此尊重和相互理解氛围的人大代表,则更能够把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带领他们齐心协力地投入工作中,也更能与群众交心,了解最真实的社情民意。公信力还会产生感召力。人大代表的感召力来源于不断完善自我人格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魅力。这是指一种不依靠物质刺激或强迫,而全凭人格和信仰去领导和鼓舞的能力。
四是候选人要具有调查研究收集民意的基本能力。人大代表不能仅凭个人的好恶发表意见,还要代表一方群众或者行业反映他们的声音和诉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信息和社会舆情,应具备高效、公正的收集、研究、处理和判断的能力。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既要关注普适的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又要注重个体的合理诉求和利益。实践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事物的表面现象,所以,要深入群众,取得足够多的第一手材料,全面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各种意见,再作由表及里的深入分析、研究。人大代表要善于将大多数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提出真正切合实际的建议。人大代表要善于审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制定法律、政策的过程就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过程。群众的每一条意见都代表了一定人群的利益诉求,都有其合理性,甚至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的问题。但是,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之全部囊括进去,只能从大处着眼,兼顾现实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各种因素来平衡各方利益。国家之大,问题之复杂,市场经济发展变化之巨大,发展之不平衡,这些都考验着人大代表的利益选择、平衡、综合的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