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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干部休假制度

公文搜 2021-07-09 11:18:53 纪委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察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法定节假日 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察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法定节假日 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女干部职工在每年的3月8日当天享有半天假期。 2. 病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私事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时,可请事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时可 申请病假。 (二)请事假、病假须填写《萝北县纪委监察局请假审批单》,1天以内者,经部室 办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者(含1天),须经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含3天)须主要 领导审批。病假3天以上者(含3天)需提供诊断书。 (三)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 事前办好请假手续,须在2小时内打电话进行审批,并于上班后2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四)干部职工原则上年度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干部职工年度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3. 婚假 (一)干部职工申请婚假,须填写《萝北县纪委监察局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 休假。 (二)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年龄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 ,只有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 受法定婚假。 4. 丧假 (一)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请丧假,须履行正常的请假审批手续。 (二)丧假为3天,路程较远的,可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 产假 (一)女干部职工申请产假的日期应在距预产期前15天左右,特殊情况下申请日期 可以适当提前。产假为6个月,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日。 (二)女干部职工流产的可享受15天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三)分娩的女干部职工产假结束6个月以内,婴儿一周岁以内,每个工作日可享受 2个小时哺乳假。 第六条 探亲假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 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 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 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 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假当年不休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四)探亲假往返路费每四年给予报销一次。 第七条 带薪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根据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已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又出现(二)中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休假 。 (四)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休假假期。 (五)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八条 休假原则 (一)各部室办、纪工委要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休假,要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 开展的前提下休假。如因私事需要请事假的,尽量优先考虑带薪休假(病假除外)。 (二)当年带薪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休完,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休假期间注意事项 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手机要24小时开机,并保持畅通,要保证委局机关工作的正 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在接到委局机关的通知后,应 尽快回到单位处理事务,或由委局机关领导决定是否中断休假(病假除外)。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