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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公文搜 2021-07-09 11:18:53 纪委
县纪委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讨论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部署、县党的代表大会
县纪委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讨论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纪委和县委 的重要部署、县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作出的贯彻执行的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县纪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议。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向县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执行并负责向党的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县纪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县委全委会通过。 (五)县纪委常委会认为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全委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三)全委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充分酝酿讨论, 作出会议决定。 (四)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集体 决定的事项,也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对全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 应维护全委会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及时向县纪委常委会反映,在全 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会议程序 (一)全委会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 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3天前通知县纪委委员。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县纪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请假,其意见 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需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由县纪委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 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到会委员总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重要问题如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 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