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公文搜 2021-07-09 11:18:46 纪委
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利器的威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认真研 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新思路、
用好问责条例利器
利器的威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认真研
究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新思路、拿出新举措。
问责须准。《问责条例》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这
要求我们既要“较真”、“叫板”,该打的板子一定要打下去,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
;又要问责准确,分清个青红皂白,讲究宽严适度。问责条例剑指十分明确,就是不让
“南郭先生”在党内有藏身之处,狠刹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良风气,击碎那些只想当
官、不想尽责的幻想,把有权必有责用制度固定下来。
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要把对工作被动应付、消极处理、推诿扯皮等消极现象纳
入问责体系,拓展“无为问责”的深度广度。要既“纠错”又“容错”,让不作为、慢作为、
乱作为的干部得到追究,让敢作为、慎作为、善作为的干部得到保护。
须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不仅把问责责任“全覆盖”到党委、纪委及党的工作部
门,而且突出了“关键少数”,体现了责任追究的“精准化”。问责条例把党章赋予纪委监
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能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同时,既是问责主体优势问责对象的“双
重身份”要求纪委“把自己摆进去”。问责条例通过“问责的再问责”的“倒逼机制”,督促
党委、纪委敢抓严管、把问题追究进行到底。
纪委贯彻执行问责条例,要敢于向自己亮剑。凡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
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以及纪检干部
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的责。全面实施问责条例必须尽心履职、敢抓
严管,既要问责领导弱化、建设缺失的党组织,又要问责不敢担当、不敢问责的领导干
部,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须终身问责。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问责之剑始终高悬,谁心存侥幸,
只能自食其果。正确理解“终身问责”,决不是不要“及时问责”。如果对该发现的问题没
有及时发现,对该问责的问题没有及时问责,让小错酿成大错,让小问题发展大问题,
那将是失职渎职,同样也难辞其咎。但是,由于客观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事物因果关系
的滞后性,许多问题的产生、发展到暴露有一定的周期,很可能某一个领导干部任上错
误决策或不尽心履职所造成的恶果要等到离任后才会暴露。“实行终身问责”,就是不管
过了多长时间,最终还得由自己“埋单”。(江都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