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制度-19篇
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告知其应当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吉林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号。
第五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
2.纸质环评文件(报批版)5份,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
4.经专家组长书面签字确认的、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证明1份;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