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admin 2021-07-08 16:03:58 政府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