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XX集团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思想及“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将严管与厚受相结合,把问责与容错并重,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旗帜鲜明打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职工撑腰鼓劲,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过程中,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过错、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通过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和减少损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推进企业发展的一种机制。纠错是指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自己主动纠正或由公司党委或纪委予以纠正。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的指导思想是“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子公司,容错纠错实施主体为集团党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级子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员工放手大胆工作。
第六条认定是否容错,应当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的有关问题,全面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出于公心和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和企业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
(二)区别无心之先和有心之过,即是在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区别履行程序和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故意规避监管制度;
(四)区别遵纪守法和违纪违法,即是遵守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区别积极补救和放任不管,即是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消极对待、听之任之。
第三章容错适用条件
第七条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集团公司和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