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巡回优势完善制度(检察院组织法)
公文搜 2021-07-09 14:03:15 检察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就形成了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设
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
就形成了“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巡回检察作为监狱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新成果,不仅
是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提出的更高要求的回应,也是在检察职能的调整中,对法律监督全
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推进。
举措:监狱检察之新趋向。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和羁押场所,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面临着监禁刑目的
的实现、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与公平正义等重要议题。检察机关对监狱
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国
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的重要路径。传统上,我国检察机关对监狱主要采取
派驻的检察方式。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形式化监督的问题影响监狱
检察质效。自2018年6月实施的监狱巡回检察改革显示了检察机关解决监狱检察质效问题
的信心和决心。
2018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12个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同
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派驻检
察和巡回检察并列为监狱检察的法定形式,吸收试点经验,确立了“派驻+巡回”的监狱检
察新模式。同年11月30日,最高检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
监狱检察工作目录》,明确了检察机关实行刑罚执行检察、狱政管理检察和教育改造检察
的内容、重点和方法。这一连串密集、稳健的改革举措,展现了监狱检察的新趋向,开
启了监狱检察的新篇章。
路径:监狱检察之新模式。
“派驻+巡回”,是以问题为导向,在已经积累起来的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巡回检察试
点地区的有益做法,形成的监狱检察新模式。这一模式涉及监狱检察的组织人员、方式
方法、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变化,不仅是对监狱检察形式的调整,更是提高监
狱检察质效的有效路径。
组织与人员调整是新模式作用的基础。在检察组织与人员构成上,“派驻+巡回”在保留
派驻监狱检察室的设置的基础上,设若干巡回检察组,并对监狱检察人员进行重新布局
与调整。一方面,减少派驻检察工作室的检察人员数量和驻监时间,增加轮岗频率,并
将其职责定位为列席相关会议、对接巡回检察、开启检察官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
、举报、申诉材料等日常工作。另一方面,作为巡回检察的基本组织,巡回检察组将巡
回至辖区内的各监狱开展检察工作。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
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要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在开展
涉及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专业性检察时,检察组可以邀请相关机构协
助,发挥专业优势,解决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和专业短板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
检察方式方法的调整是新模式作用的根本。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多种巡回方式,既可以
对监狱的日常工作开展连续性的常规巡回检察;也可以根据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
问题及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突击性的机动巡回检察;等等。在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人
员可以依据当次巡回检察的目标和重点灵活选择检察方法,如调阅相关案卷材料以及书
面、录像、电子资料,实地查看监狱内部、与罪犯谈话、向监狱民警了解情况等。
明确检察效力是新模式作用的落脚点。根据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性质不同,有提出口
头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等处理方式。由于后者
仅在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
采用,因此监狱应当在15日内纠正、采纳或回复,否则巡回检察组应当及时向省级检察
院报告,由省级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纠正。当然,监狱有权提出异议,向
发出该通知书或建议书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此外,新模式还增加了对检察人员的追责规定,力求以责任倒逼
工作实效。
价值:司法改革之新视角。
从派驻检察到巡回检察试点,再到“派驻+巡回”新模式的确立,监狱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