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汇编(3篇)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市级)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xxx〕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按照分级管理、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目标,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和“难点”,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积极稳妥组织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风险总体可控。
(三)工作目标
在高效便民、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前提,以信息共享为支撑,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手段,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任务
(一)把握告知承诺深刻内涵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选取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编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应当经本地区、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诺事项要通过请示上级部门、召开论证会等方式慎重确定。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三)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四)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实体大厅、政务服务平台、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五)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
市政务大数据局要牵头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依托国家、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优化告知承诺制审批系统支撑,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形成上下联通、部门联动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
牵头单位:市政务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于需要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优先依托线上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借助社会力量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