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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汇编

消防制度汇编

公文搜 2022-08-09 13:30:01 综合汇编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长大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主管安全副经理为项目部安全防火责任人,安全生产部、综合事务部主任为本项目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及长大公司消防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主管安全副经理为项目部安全防火责任人,安全生产部、综合事务部主任为本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各施工队、班组长负责人为本队、本班组防火负责人。

第四条  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第五条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培训,做好全员的消防常识宣传工作。

第六条  利用墙报、板报、宣传栏、召开会议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第七条  全体员工要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掌握一般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八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油库、气瓶房、仓库、发电房、变压房、配电房、电工房等场地禁止烟火。在危险易燃、易爆场所明显的地方设置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牌,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  危险场所进行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配备灭火器材和做好动火监控工作,焊割作业时还应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的电气设备。

第十一条  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不准使用铜丝或其它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汽油、酒精(食用酒除外)、鞭炮、柴油、氧气瓶、乙炔瓶、油漆、天那水、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在仓库或禁烟区乱丢烟头、火种;禁止使用灯炮取暖或进行烧香、拜佛等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要遵守工棚防火十要、十不要管理规定。木材加工场的刨花、木糠要及时清理,木材要堆放整齐,留出消防通道,不准乱堆乱放;修理棚要注意防火,棉纱杂物不准乱丢,地上油污及时处理;定期清理宿舍周围的易燃杂物。

第十七条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

第十八条  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储瓶室通风要良好,电气要防爆,库房应张挂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或携带火种入内。

第二十条  使用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减压表,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应大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气瓶不要在太阳光下曝晒,不要与带有油类物品或静电接触;搬运气瓶不准滚地移动或撞击瓶体。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桶等);并定期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火警时,目击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灭火方法:可采用冷却法、窒息法进行灭火。当电气发生火灾时,应先及时切断电源后,采用不导电灭火器(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二十四条  接到火警消息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灭火工作;抢险救灾,人人有责,任何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活动。

第二十五条  当火灾蔓延较快、火势较大,严重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救援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如: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积极参加抢险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