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议事规则汇编(10篇)
局党委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局党委议事制度,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局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及党委会议
人力社保局党委直接对市委负责,是人力社保局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重要决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完成各项人力社保工作任务,指导人力社保局机关党务工作。党委会议既是局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也是局党委对全局统一组织领导的具体实施形式。
二、党委会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三、参加党委会议人员和会议的召集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决定,可通知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但不参加有关事项的表决。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集,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或主持。局办公室主任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有关文件的草拟。召开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提前通知与会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可临时通知。
四、党委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讨论和研究全局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并对机关党组织和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局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任免、调配等人事调整以及考核、奖惩工作;
(五)讨论和研究人力社保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等;
(六)讨论研究党委自身建设,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安排;
(七)审定依照权限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内部工作制度;
(八)研究决定全系统预算、决算,审定全系统的正常行政经费预算、决算以及设备装备购置和基建工程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
(九)研究决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转任、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动;
(十)研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
(十一)讨论决定xx、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在党委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五、党委会议程序
(一)党委决策采用党委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汇报。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和与会人员;
(二)凡是党委会上要讨论的议题,各位党委成员及有关与会者应作充分的准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研究人事、经费等重要问题,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单位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党委书记汇报;
(三)党委开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畅所欲言,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协商一致。对于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党委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由与会党委成员作出,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六、党委会议决议的执行
(一)党委会议的表决结果,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并指定局办公室主任向缺席者传达;
(二)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如需形成文件,由局办公室起草,报党委书记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书记要检查督导,党委成员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汇报决定执行情况。
七、党委会议的纪律要求
(一)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决定干部任免(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同意方可进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坚决维护党委集体领导权威。党委会议一经形成决定,党委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会后不得发表违背党委决定的言论,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要在分管工作中,认真执行党委决定,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分工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在党委会议上,党委书记与党委成员的关系是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下负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应负责地提出意见和见解,同时又要善于听取和集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各种意见,自觉接受集体的监督。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好建议,当好助手,并自觉地接受党委书记的督促和检查;
(六)严守会议的机密。党委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属时效性的秘密,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逐步公开;
(七)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