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4篇)
廉政谈话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任职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主要领导负责;对中层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的谈话由股室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