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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文搜 2021-07-12 13:34:48 住建
附件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
附件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 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 用综合评价。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有分支机构的 ,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省外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 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 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 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 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且经营范围有物业 管理或者物业服务,并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综合能力,经物业服 务企业书面聘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 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建设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全省物 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由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并将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报送省 厅。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 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 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初定其信用等级。参加年度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月1 日前登陆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提交信用确认信息。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 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及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通过省物业信用 评价系统报送省厅审核。省厅于4月底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全省物业服 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七条 省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编写行业信用 报告工作,协助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搭建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业 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该平台采集和记录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从业信息,建立项目负责人信 用记录档案和项目负责人黑名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 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 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 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 (三)经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