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文搜 2021-07-12 13:34:48 住建
关于印发《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ic] 【信息时间:2015/7/20 阅读次数:2348 【我要打印】【关闭】各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
关于印发《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pic]
【信息时间:2015/7/20 阅读次数:2348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
2、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
抚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
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
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抚顺市物业服务
企业、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
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
用信息情况。
第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八条 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企业记分达到5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
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记分达到10分时,注册地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
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
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
予开具诚信证明材料。
企业记分达到20分时,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
第九条
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
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
的依据。
第十条
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或企业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可作
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并在承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累计达到20分的企业
,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或所管理的项目被撤消荣誉称号的
,3年内不得承接新建项目。
第十二条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按照本办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
管理,对于记分达到20分的,取消资质备案,不得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