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使用上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函有公函和便函两种。行政公文中的函指的是公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按照这个定义,凡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都应该用函。
目前,对于函这一文种的使用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或错误的看法。比如:有人认为,函不算是正式文件,用函来请求人家批准解决某个问题,不能表达自己谦恭的态度,担心会影响问题的解决。还有人认为,函只是平行的公文,直来直去,“用它来叫我这个主管部门办这办那,小看了本机关”。结果,在实际应用时,常常是各种各样的“请示”“报告”取代了函,出现了处级机关向科级单位“请示”“报告”,平行机关之间相互“请示”“报告”的现象。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切实加以纠正。首先,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准确地选用文种是促进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条件。“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这11个字对函的行文方向做了明确的界定,既然如此,就不应再去搞“变通性”的做法。其次,应该认识到,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为基层、为人民服务,在职权范围内全心全意地工作是每个机关的基本职责。因此,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文,不能算是失“礼”,也不应该超越规定的要求去计较什么“礼”。再次,并不是只有“请示”“报告”才能表达发文单位谦恭的态度,函也可以做到这一点,比如:《××关于商请解决××××问题的函》,由于有了“商请”二字,这个题目就显得比较客气。在内容的表述上,如果能做到理由充分,语气谦和,也能使对方体会到发文单位诚恳的态度,而不会产生“被逼决定”的感觉。总之,当前函在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克服,而准确地把握函的性质和特征,是正确使用函的关键。这也进一步说明,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水平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