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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搜主任 2023-10-15 05:06:37 政府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总队《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支队决定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 1.消防接口(自愿性认证) 2.玻璃球洒水喷头(自愿性认证) 3.消防水带(自愿性认证) 4.防火门(自愿性认证) 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自愿性认证) 6.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强制

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总队《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支队决定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

 

1.消防接口(自愿性认证)

 

2.玻璃球洒水喷头(自愿性认证)

 

3.消防水带(自愿性认证)

 

4.防火门(自愿性认证)

 

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自愿性认证)

 

6.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强制性认证)

 

二、时间安排、任务分工及抽查方式、数量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20日。

 

(二)任务分工、抽查方式和数量

 

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由支队统一组织,各大队具体实施。按照《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方案》(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封样送检,出具法律文书和查处不合格产品等工作。

 

此次抽查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支队已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专项检查任务中生成“牡丹江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请各大队及时关联支队抽查任务,同时按照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合理设置各类单位标签以及百分比,要将在建建设工程、2021年以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和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列入专项监督抽查范围,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能够完成此次监督抽查任务中每个产品种类规定的批次数量。抽样送检后,各大队应督促抽样产品生产企业配合被抽样单位及时补齐所抽产品器材。

 

三、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一)各大队要对社会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逐一登记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生产企业、数量等信息,并填写《社会单位消防产品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在现场监督抽查前,要完成消防产品清单、购销合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产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及对应型式试验报告;未取得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提取收集工作,并整理汇编成册备查。

 

(二)实施监督抽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方案》的要求抽封样品,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粘贴封条,按规定予以保存。抽样过程应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抽样部位和检、备品粘贴封条后均应拍照固定。同时,要通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查询、生产企业代表到场签字或盖章、邮寄样品确认单盖章、收集产品购销合同等方式,对抽查样品的生产者进行确认。不得抽取生产企业现场提供的样品,不得送检未经社会单位和生产企业确认的样品,不得委托社会单位或生产企业自行送检,

 

(三)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消防救援机构要制作《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并送达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抽样单位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消防产品复检受理凭证》,并书面通知检验机构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抽样单位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检验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处理,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认证机构。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消防救援队伍在用装备产品不合格的,要清查同批次装备产品的数量及流向并立即停用,依法通报认证机构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追究生产企业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