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自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并予以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积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各类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主要表现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主要表现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主要表现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个人品德主要表现为: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区域干净整洁,做到文明如厕;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优先保护孕产妇、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安全。
第十二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