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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admin 2021-07-08 16:03:58 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引进增量、盘活存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把全省开发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吉林振兴的“改革排头兵、开放最前沿、创新最亮点、发展新动能”,紧密结合实际,就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发展方向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抢抓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国家级开发区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优化省级开发区的综合配套功能,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加强县域工业集中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管理经验的承载能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区、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和创新发展的集聚区,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 (一)有序推动整合优化。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要求,利用3年时间将全省开发区整合到100家以内。各市(州)要以国家级开发区或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发展相对滞后的开发区或园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市(州)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原则不超过2家,各县(市、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原则上整合为1家省级开发区。没有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区),在对现有的工业集中区整合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晋升为省级开发区。2家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整合后导致的超配干部由各市(州)负责有计划消化安排。(责任单位: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落实中央有关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开发区管理机构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级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逐步理顺开发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对于管理机构与行政区政府合并的开发区,要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由共建双方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三)提高开发区管理效能。推进开发区发展效率变革,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相应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权,现阶段无法赋予的应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开发区行政管理流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并联审批等模式,全面推行 “一枚图章管审批”,推进实现“办事不出区”和“最多跑一次”。(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四)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赋予开发区中层干部管理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人权,实行岗位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开发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允许开发区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引进政策,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引进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等可试行外籍雇员制度;特殊需要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招商人员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薪。(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三、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动力 (五)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按程序申报设立省级高新区。利用各类相关财政资金,统筹考虑优先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布局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各市〔州〕政府) (六)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大力培育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数字吉林”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等措施,不断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