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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公文搜 2021-07-14 17:43:28 生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12-17 19:37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新华社北京12月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12-17 19:37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 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 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 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 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 成效。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 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 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 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 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 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 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 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 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 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 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 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 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 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 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 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地区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 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 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