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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公文搜 2021-07-14 17:43:28 生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06-17 21:06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06-17 21:06 来源: 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 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 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 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 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 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 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 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 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 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 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 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 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 开展工作。组长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