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多措并举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2024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为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了法治基础。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新时代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已经成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必由之路。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建立在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基础上的社区股份合作。为避免产权不清、行政干预、刚性福利等问题,不走“归大堆”的老路子,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成员资格并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在股权设置上以成员股为主,在股权管理上大部分地区提倡半静态管理,在组织形态上通常为乡镇级、村级和组级三种,基本为各级独立经营核算,层层入股分红,确保收益分配合理。二是*领导下兼具经济和社会属性的区域经济性组织。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实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一肩挑”,同时供给乡村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兼具经济发展、社会帮扶、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职能。其经济职能多以村投公司及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形式运作为主,以规避破产风险,具有“dj引领、层层整合、抱团式发展”的典型特征,在部分地区已经探索出相对成熟的农村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师、乡村ceo等委托代理模式。三是相对稳健的经营理念和多元化的业务设置。区别于人民公社时期传统集体经济的行政指令和改革开放后的“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新型集体经济整体经营策略趋于市场型稳健,要求在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基础上提质增效,严格控制集体经营风险,防范新增债务风险,其业务涵盖产业经营、资源开发、项目承包等全方位乡村业态。
新时代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要素统一起来,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要素禀赋,因地制宜探索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坚持和加强*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乡镇*委、街道*工委和村*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组织集体资产监管和债务风险把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选优配强干部人才队伍,健全“三会”制度,做好重大经济事项的民主决策,严格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此外,要注重乡镇、村集体与职业经理人等主体的协同配合,允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秘书型”“经理型”等代理运营人才招聘,补齐产业发展智力短板。
二是明晰经济行为和社会责任的职能边界。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既要避免“过度福利化”,又要防止“技术专家俘获”,探索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市场私人产品和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平衡机制,厘清社会责任边界,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减负”“突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地区需坚持集体保障底线思维,尊重不同社员需求,善用选择性激励措施;而在发展成熟地区则需更多关注分配体系的优化,并加强多元公共服务供给,实现“效益为先—优化分配—注重服务”的职能过渡。
三是稳健经营持续推进产业升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避免过去那种大办企业、盲目上项目的做法,要立足本地优势,做好“土特产”这篇大文章,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对接城市需求,依托县域经济,积极发展配套产业,顺应数智与信息技术革新趋势,形成乡村文化、旅游、康养、教育、物流等多元化服务业态,促进“生产服务—资本运营—美丽经济”融合互促。
四是逐步实现专业化产业化集团化转型。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日渐加剧的市场竞争,在更广的领域和更多的主体间寻求资源要素整合和优化配置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通过“联村dj”“县域统筹”“企业联动”等方式实现经济再联合,提升市场交易地位,实施横向集团化和纵向专业化战略,进一步发挥“总部经济”效应,鼓励更多形式的分工合作,构建良性利益联结和服务保障机制。同时,也要注重权衡扩大市场力量的优势和可能远离社区的弊端,逐步发展更多的社区和跨社区的合作组织、服务机构,遏制发展中的“离农化”“异质化”倾向,实现“依靠社区—超越社区—回归社区”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