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尚科学——抵御防范非法宗教进校园
崇尚科学——抵御防范非法宗教进校园
您知道吗?少年儿童是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在我们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许多非法宗教活动打着合法宗教的招牌悄悄潜伏到青少年身边,严重影响校园和谐安定的学习生活氛围,也给许多师生带来麻烦和不利影响。境内外敌对势力也利用宗教及宗教极端思想对学校进行渗透,与我们争夺青年、争夺下一代、争夺未来。加强少年儿童包括无神论在内的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信仰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便要注意防止宗教思想和各种有神论对少年儿童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渗透。未成年人不能信仰宗教是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教育未成年人不信仰宗教,远离宗教场所,是全社会、学校和家长的义务。广大师生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的责任感和维护国家和各民族人们的根本利益的崇高使命感,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为有效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及未成年人渗透做出贡献、增添力量。
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
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缺乏正常宗教活动构成要件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都可以称为非法宗教活动,具体而言,它又可分为非法活动方式、非法传播方式、非法活动场所、非法活动主持者以及非法行为等。
PART-2
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是近亲,危害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极易把群众引向宗教至上的歧途,往往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经济发展。主要危害如下:
一.破坏家庭
非法宗教活动会煽动成员抛弃家庭,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
二.骗取钱财
有的非法宗教活动会散布不实消息,欺骗信众钱财,有的甚至成立了所谓的“天国银行”哄骗群众交出财产,坑害了众多善良的老百姓,有些受骗的群众甚至把辛苦一年收获的粮食和钱都交给了他们。
三.破坏生产
非法宗教活动组织者编造歪理邪说,欺骗和误导了很多群众,致使一些信教成员变卖家产用于吃喝,坐等“世界末日”。有的演变成邪教宣扬吃“赐福粮”、“生命粮”,“成员可以每人每天只吃二两粮食,不用种庄稼”,主张“不要搞农业生产,庄稼不用打药,天父会照看的”,致使众多信教成员整天在家祷告,不种地、不锄草、不养牲畜。
四.残害生命
许多非法宗教组织隐藏邪教的本质,欺骗农民加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声称“信教能治病”,胡说“信主可以免灾,祷告可以治病”,“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不让患病的成员去医院看病,或用骗术来为成员治病。一些农民群众因此耽误了治疗而导致死亡,或者被邪教用巫术治死、致残。一些人加入邪教后精神错乱,有的甚至行凶杀人。
五.毒害青少年
非法宗教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识别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PART-3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1.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2.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3.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4.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15.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16.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17.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18.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19.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0.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1.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PART-4
为什么不能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