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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公文搜 2021-07-09 11:18:56 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 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 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 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 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 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 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 、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 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 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 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 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 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 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 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 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 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 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 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 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 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 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 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 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