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
公文搜 2021-07-09 14:05:31 检察
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沁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第三条 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单位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等五项重点权力(下称“五项权力”)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第二章 用权原则第四条 坚持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负总责,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对各项决策和权力行使的过程实施监督,负监督责任。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五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六条 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第七条 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第三章 权限设定第八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执行。本部门(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调整特别是提拔和重要岗位人员配备,以及重大奖惩事项,在符合编制职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分档限额标准,实行分级审批。小额度的财务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定额度以上的的财务支出,分管领导需向主要领导汇报,经签字确认后予以审批;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每月须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第十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程序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充分授权,直接授权给职能部门审批;决策性行政许可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分管领导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他人员不得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区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履行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含招标)、工程现场管理推进和资金拨付分别由不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的程序、结果,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须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各类扶持、引导、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由单位职能部门依照规定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推进公开透明用权。各部门“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本部门内部及时、充分公开(涉密事项除外)。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核实。由院党组牵头、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成立监督组,跟踪监督“五项权力”运行情况。制定周汇报、月总结制度。即每周一早点名结束后班子成员需要汇报一周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