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调研报告汇编(3篇)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汇编(3篇)
关于执行信访情况的调研报告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相关人员对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执行效果不满而引发的信访、上访,属于涉诉信访的一部分。近年来,执行信访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以xx法院为例,xx年至今收到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来人或者来信询问、反映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xx余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xx%。如何破解执行信访难题、切实改进执行工作已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以xx县人民法院受xx的执行信访案件为样本开展了调研活动,调研情况
如下:
一、执行信访案件特点
一是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主要表现为一些久执未结的案件,这些案件或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抑或是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等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不满。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xx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导致信访发生。我院xx件执行信访案件中,因未执结原因引起的信访案件近xx件,占全部案件的xx%。
二是矛盾对立激烈,案件高发。法院执行是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对被执行人、申请人乃至案外人的利益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矛盾更趋集中、更易激化。不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可能导致其诉讼前甚至是审判过程中累积的矛盾在执行过程中爆发,将怨气撒在执行人员身上,形成信访案件,实践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时上访的有xx件之多,占全部执行信访案件的xx%,此类信访案件化解难度较大。
三是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目前,因执行主体履行不能而造成执行难,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从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类案件共有xx件,占所有执行信访案件的xx%,尤其是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执行案件,巨额的赔偿数额即便是让被执行人倾家荡产都无能为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四是诱因众多、涉及面广。相对于审判工作中反映的“不公”问题,执行信访诱因显得更为多样,除了执行“不力”、执行差错问题,执行人员态度乃至合法正当执行行为本身都可能成为信访xx由。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被执行人为达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利用信访掣肘法院。而从涉及主体看,执行不仅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能涉及第三人甚至案外人的财产,而且执行程序中与银行、登记主管机关等单位联系密切,涉及面广、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多也是执行信访高发的重要原因。从本院情况看,近年来由上述原因引发的执行信访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
五是重信重访率高、息诉罢访难。法院的执行是有条件的执行,执行的成功与否是多方因素综合的结果。执行过程中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个案执行周期长等等很多情况都是执行工作特殊性所在,但其与当事人要求快速执行完毕的愿望显然存在差距,对此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案件只要不是全部执行完毕,就存在上访的隐患,执行过程的长期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执行信访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个别干警接到交办的信访件后,缺乏责任心或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有xx者重访,无xx者也重访。在受xx的执行信访案件中,有十余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多次信访,息诉罢访难度可想而知。
二、执行信访的成因
(一)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及“信访不信法”的心xx。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xx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xx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xx解,特别是有些申请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对具备申请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心xx预期过高,甚至有些申请执行人偏执地认为,法院掌握无限国家权力,不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给其执行到位,不论执行干警是否穷尽执行手段或是否依法执行,就把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归咎于法院和执行人员。此外,大多信访人把“权”与“法”位置颠倒,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希望通过信访让上级领导和法院领导重视过问,加速案件的执行,如果影响自己的利益,就“信访鸣冤”,以免执行人员“消极怠工”。
(二)权利未能实现或利益受损是执行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申请人来讲,就是执行期望落空或不能完全到位。这些案件主要有下几种类型: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无执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力偿还假象,法官通过各种方式仍不能获取线索;案件未执行完毕,申请人的请求只实现一部分;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只有部分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因上述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但信访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不能,得不到赔偿就不断上访。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来讲,执行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则是执行行为差错。比如在财产保全阶段,尚未查明房屋的权属就进行查封,这样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工作就显得被动,拍卖处置不妥,停止执行申请人又不愿意,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部分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欠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凭“经验”办案,在工作中不注意及时补充和更新业务知识,案件执行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之处。不能够妥善处xx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关系,顾此失彼,要么就案办案,抛开社会稳定搞执行,要么过分强调社会稳定而忽视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面对诸多执行难题,许多执行干警存在畏难情绪,体现在工作中就表现为态度不够热情、工作不够主动、方法不能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实践中许多执行法官确实就某个执行案件去被执行人住处多次,但由于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卷宗材料中并未反映这些工作,导致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人为的造成了矛盾升级,形成信访难题。工作不细致,程序细节上存在疏忽和马虎。这类问题在文书送达及查封程序中表现的较为突出。如在执行时应当送达给有关登记机关的不送,或不张贴查封公告、封条,继而导致查封落空或查封目的不能实现,引发信访。
(四)执行机构内部协调机制不够完善致使矛盾累积。如实践中当事人向执行实施人员提出异议,而实施人员不经了解异议内容就直接让当事人到执行裁决机构提起异议,致使异议内容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实际上执行异议制度的存在并不妨碍各种违规违法执行行为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得到撤销或纠正,如执行人员在查封时没有制作查封裁定、未办xx查封登记手续、拍卖时未发拍卖公告等,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有的完全是执行人疏忽大意造成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向执行人员直接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及时补发裁定或公告,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强调执行异议必须找专门的审查部门、必须进入正式立案程序审查后作出裁定,反而把问题复杂化了。另外,执行庭与技术室之间的协调配合也非常重要,如所评标的的范围,申请人不交评估费评估能否进行下去,拍卖停止及再启动如何操作,上述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执行的进程,进而诱发执行信访。
(五)执行监督程序缺位和信访缺乏明确流程依据。现行法律缺乏执行监督救济有关规定,仅靠异议程序很难完全有效保护各方权益,救济路径不畅使得当事人转而求助信访。如我院在审xx赵某申诉一案时,由于查封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及时送达给协助人,其将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刘某,导致信访申诉的发生。不送达给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执行裁定书就剥夺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力,而一旦执行终结,又无法从异议程序中加以救济,被执行人就只能通过申诉或信访去解决,而申诉程序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执行监督操作程序也无法律依据,致使很多案件上访缠访再次发生。而在信访工作中,缺乏明确、细致、可操作的流程依据或者落实不力使得部分信访案件处xx不及时、不到位,长年累月无法处xx,信访人只有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