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报告一文回顾建党95年来国企党建制度建设之路,收藏了
公文搜 2021-07-12 11:30:12 财政
国资报告一文回顾建党95年来国企党建制度建设之路,收藏了2016-07-03 国资小新《国资报告》梳理中国共产党95年的历史发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直是党领导下的新政权面临的重大课题
国资报告一文回顾建党95年来国企党建制度建设之路,收藏了2016-07-03 国资小新《国资报告》梳理中国共产党95年的历史发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直是党领导下的新政权面临的重大课题。这其中可以分为“六个时期”:1921—1949年,党建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孕育;1949—1966年,党的领导体制以及建设在曲折探索中前行;1966—1976年,“十年动乱”,企业领导制度和党的建设出现混乱;1976—1988年,文革结束,利税改革,党的建设在反复中不断提升;1989—2012年,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2012年至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国企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成立95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风雨如晦的年代,在岁月如歌的时期,在春潮涌动的时代,团结带领人民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丽史诗。作为史诗的重要篇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一直是党领导下的新政权面临的重大课题。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证。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中,伴随着党对国有企业的历史沿革,不断以制度建设推动党建工作,有力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喜迎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全面梳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以及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于新时期开展党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时期 11921—1949年党建制度在企业发展中孕育公营企业最早出现在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雏形。直到建国之前,根据地企业都是坚持党领导下的经济工作原则,以生产为中心保证革命胜利。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公营企业建设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人团”制度。在“三人团”制度时期,根据《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和《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厂长“对厂内一切事务,有最后决定之权。”“三人团会议由厂长召集,会议上发生争执最后取决于厂长。如支部或工会不同意厂长的最后决定,仍须执行厂长的意见。”这意味着厂长是国有工厂的负责者。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这一原则得以持续和加强。在1943年3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工厂工作会议上,张闻天强调“在工厂内部,厂长代表政府,集中管理工厂内部的一切,凡有关生产上的一切问题,他均有最后决定之权。”1949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第七条中规定:“管委会以厂长(经理)为主席,管委会的决议,以厂长(经理)的命令颁布实施之。”第八条规定“管委会多数委员通过之决议,如厂长(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合时,经理或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 在这个时期,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全体党员和全体职工贯彻厂长在生产经营上的决定,克服困难和障碍,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对陕甘宁边区公营工厂职工工作的指示》中曾指出:“工厂党的支部和职工会,不得干涉工厂生产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宜”,“有关生产行政问题制争论,厂长有最后决定之权。支部和工会与厂方,均保有其本身工作之独立性。”邓发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直属公营工厂会议上做的《论公营工厂党与职工会工作》讲话中也指出:“支部不得干涉厂长行政,但有责任经常向厂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时期中央出台的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经济工作作出的规定,有关企业党建的相关制度法规极少。但整体上,由于所处的战时环境,决定了对企业党的建设的探索条件善不成熟。 第二时期: 21949—1966年党的领导体制及建设在曲折中探索前进工业生产的逐渐恢复,党中央对建立新的国营企业领导体制越来越重视。有两种体制具有代表性,分别是在华北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在东北实行的厂长负责制也就是所谓的“一长制”。1951年5月,东北城市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在国营厂矿“生产行政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1951年6月,华北局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最后形成了《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华北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提出“在工矿企业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一律经过工矿企业中的党委讨论通过,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