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策措施汇编(13篇)
XX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神经发育障碍(含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等)、情绪行为障碍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以下简称特需儿童或特需学生)提供的教育。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使其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龄特需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全覆盖,3至6岁特需儿童入园率达到85%,特需学生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赋予学校基于个体需求实施课程改革的责任和自主权,建立基于循证的因材施教专业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形成公益普惠、高质量融合的XX特殊教育发展模式,让每一名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二、提高特需学生教育普及程度
(一)普及学前教育。
普通幼儿园要积极接收服务区范围内的特需儿童就近入园,确不具备接纳条件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特需儿童及其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安置,优先安置在设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幼儿园。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有义务服务本乡镇(街道)特需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应融尽融。经教育评估不具备进入普通幼儿园条件的特需儿童,可以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部(班)。康复机构应协助教育部门解决特需儿童学前教育问题。支持定点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或特教办学点)。
(二)巩固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入学率和巩固率纳入常规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全覆盖、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安置不出设区市,特需学生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普通班,特殊教育学校重点招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送教上门制度,规范送教的形式和内容,送教上门学生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超过的纳入失学或辍学统计。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中如有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特需儿童,机构有责任及时告知并协助教育部门解决其入学问题。到2025年,各设区市及常住人口达20万人的县(市、区)均建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服务。办好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办学点。
(三)扩大高中阶段教育。
各地要建立特殊教育高中招生制度,在医学诊断报告、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分别组织普通中考、听障或视障单独中考、职业适应性测评等,并为特需学生参考提供合理便利。智力障碍等学生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集体确定教育安置方式。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各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教部(班),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特需学生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支持部分设区市办好听障、视障学生普通高中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创造条件、应收尽收具备相应学习能力的特需学生。
(四)发展高等教育。
通过单考单招等方式支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升人才培养层次。普通高校要积极开展融合教育,加强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优化专业设置,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专业。依托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建立省高等融合教育资源中心,为普通高校实施融合教育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三、规范特殊教育管理机制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架构及职能。
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共同参与的省、市、县三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将特殊教育学校建成区域特殊教育对象评估中心、课程教学研究中心、特需儿童康复中心、融合教育管理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和师资培训中心。依托资源教室和专职特殊教育教师,在普通学校设立特需学生发展支持中心,负责全校融合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教育教学科研,为学校融合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评估工具应用、师资培训课程等专业服务。建立特殊教育服务清单、特需学生教育评估与认定、特需学生教育安置与转衔、个别化教育与质量评价、跨地域和跨领域集体教研等制度。
(二)健全教育康复管理体系。
各级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创建定点康复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小学创建孤独症定点康复机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须取得相应医疗或教育资质。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协调区域教育康复工作,根据学校和学生特点合理安置不同的教育对象,指导普通学校规范开展康复活动,并将康复融入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被认定为定点康复机构的普通学校,不设置学校服务人数下限。暂不具备康复能力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可与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教康合作。
(三)严格教育评估和个别化教育程序。
特殊教育学校负责特殊教育对象认定工作,依法组织教育、医疗、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专家进行综合性教育评估,所依据的医学诊断报告须由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专家集体签署意见并经家长签字认可后生效。学校要在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含普教与特教)标准的基础上,依法为特需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方案须经学生发展支持中心集体审议同意和家长签字认可。加强个别化教育质量评价,将其作为学校和班级质量评价必要内容。省中小学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各类质量评价,应充分考虑特需学生的评价。
四、提升特殊教育内涵发展水平
(一)促进医康教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特需儿童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及服务内容共享,实现数据互通。各级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和残联共同确定当地3至18岁特殊教育对象名单,统筹安排教育资源,保障每一位适龄特需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权益。各医疗机构提供的入园入学体检报告应包含儿童发育障碍信息,并根据实际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和参与康复与教育融合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选派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特需学生教育评估,并提供综合诊疗服务及干预指导,每月至少参加1次医教结合活动。县域范围内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康复能力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