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5篇)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5篇)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三)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五)总结并部署政府工作;
(六)研究处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县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属机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
第七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实行分级把关,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长批示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十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分管副县长和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向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出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其他与会副县长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
第二十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副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
第二十八条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