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风险防范汇编(3篇)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査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査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査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量标准应注意留有宽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另外,要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厂名、产地、来源、工艺等。要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90年代最先进水平,国际最流行款式”等等。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这里,一定要警惕“不可行条款”。所谓“不可行条款”,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即陷阱性条款,在履行中另一方根本做不到,这些陷阱性条款是日后另一方必然违约的事实,在另一方违约后,使诈方就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没收定金或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从而坐收渔人之利。这是近几年流行的合同诈骗手段。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苛刻的又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在图纸中设置障碍,技术陷阱等等。有这样一份加工制造铸铁井盖的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第一条模糊而笼统地说“铸件表面应光洁”,但光洁到什么程度只字未提,第二条又把铸件的所有缺陷列在条款中,“铸件表面不应有砂眼、废孔、夹碴、气孔、缩孔?这种标准承搅方肯定做不到,定作方借口没收定金。实际上,定作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要货,真的履行合同。
3、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电/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示。不能用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果使用这样的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的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议的隐患。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事关双方的合同权益,对于合同纠纷的起诉和审理,也有重要意义。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履行方式的不同,卖方送货的履行地在买方地;买方自提货的履行地在卖方地;卖方代办托运的,履行地在卖方地或第三方所在地。这种确定方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双方的履行和争议的处理。因此,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履行地。在约定履行地时,应考虑今后在哪打官司对自己有利,宁愿价格做出让步,也要选择对己有利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如果货物送往外地,要尽量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履行期限条款:要明确约定交货付款期限,避免使用供货日期另行通知、季付、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等模糊用语。分期履行的要写明每次交货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交货付款的理由。
6、结算条款:要选择收款方式迅速的合同条款,宁可适当作价格让步,以确保货款回收速度快,减少风险。要防止模糊条款如“货到全付款”便有两种解释:一是货到,全付款,分期付款;二是货到全,付款,一次性付款。这样,容易给履行争议打下隐患。再比如,合同价款12万,买方付款8万,双方留下字据“还欠款8万”,两个月后,卖方催款,因“还”字是多义字,卖方主张买方仍欠8万,而买方主张已还8万,还欠4万。因此如果当时还款字据写清“尚欠款4万”,此时就不可能有此争议。
7、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特别说一下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必须写明“定金”字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要注意,《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而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一是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例如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本起不到争取管辖的作用;二是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三是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有关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五是同时约定了上述两个以上地方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