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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汇编

会议议事规则汇编(6篇)

公文搜 2022-08-08 13:18:05 综合汇编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