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戴建军: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公文搜 2021-07-12 13:35:05 住建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能够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推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作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能够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步推广。瑞典从2003年开始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将其作为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主要方法,取得了重要进展。2011年,瑞典总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源的比重达到48.9%,在欧盟国家中居首位。2012年,挪威也加入瑞典绿色电力证书体系中,两国合作开通了一个联合的绿色电力证书市场。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瑞典采用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实施配额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设计 为实现欧盟和瑞典国会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目标,瑞典于2003年5月引入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是在国家强制配额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制度。该制度是技术中立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所获得的证书价格相同,能够促进最具成本效益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给出目标,规定至某一时期必须实现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然后根据年度增长率将该目标按年分解。瑞典的目标是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和泥煤电力生产比2002年提高250亿千瓦时(2012年瑞典与挪威合作,提出到2020年两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比2012年增加132亿千瓦时),执行至2035年。该制度的具体设计如下: ——明确证书获取资格和配额义务方 在瑞典,电力生产符合《绿色电力证书法》要求的电力生产商,每生产1000千瓦时电力将获得1份绿色电力证书(以电子证书的形式登记)。由于国家要求所有供电商和某些电力用户必须购买与其售电量或用电量一定比例相应的绿色电力证书数,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商通过出售这些证书,可获得售电之外的额外收入,从而刺激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瑞典规定,采用风能、大阳能、波浪能、地热能、某些生物燃料、泥煤(在热电联产电厂中使用)和某些水力发电(包括小于1500kW的小水电、新建水电厂、恢复关停的水电厂等)可获得绿色电力证书。 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为绿色电力证书创造了需求。配额义务是供电商必须持有与售电量一定比例相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数量的义务。此外,配额义务方还包括电力密集型公司、自发电用户(2012年开始,年度自发电量小于6万千瓦时或装机容量小于50kW可免除义务)和从北欧电力交易所购电的电力用户。 瑞典规定,免费电力、电力生产辅助电源、电力输送损耗免除配额义务。另外,为确保电力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受配额义务导致的高成本的影响,电力密集型公司的制造过程用电部分,在瑞典能源署登记后可免除配额义务(公司其他方面用电需承担配额义务)。免除配额义务的公司必须在瑞典能源署登记,并与承担配额义务的公司以相同方式提交年度用电报告。 ——建立监管和处罚机制 瑞典能源署和瑞典国家电网公司共同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分别负责监管和记账。瑞典能源署具体职责是:批准电厂绿色电力证书的获取资格;提供预先决定电厂是否将取得证书获取资格批准;登记、注销当事人的配额义务,审核当事人关于配额义务完成的年度报告;对要求提供年度报告但截至3月1日未提交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配额义务未完成的当事人进行罚款;主管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相关信息;监督和分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的发展情况。瑞典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职责是:给获得绿色电力证书资格的电力生产商计量和发放证书;建设和维护绿色电力证书登记系统(含证书持有记录);每年4月1日根据瑞典能源署的决定负责注销绿色电力证书;定期发布绿色电力证书发放数量、交易量、注销量价格等信息。 瑞典《绿色电力证书法》规定,供电商等配额义务方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瑞典能源署提交一份包括前一年度售电量(或用电量)及按配额指标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数的年度报告;截至3月31日,配额义务方必须确保持有的绿色电力证书数量能够履行其义务;4月1日,瑞典能源署根据配额义务方需要履行的配额义务注销相应数量的绿色电力证书。如果配额义务方的账户持有绿色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