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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文搜 2021-07-12 13:35:03 住建
苏府办〔2019〕9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18 年苏州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苏府办〔2019〕9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2018 年苏州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2018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 1 —2018 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关于做好 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级补贴。一、财政补贴对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含吴江区,下同)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购买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验收细则。二、财政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1。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 2 —50%,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贴。(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标准。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 900 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 6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一)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按照购买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联合于 2019 年6 月底前,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上一年度审查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和审查通过的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 2、充电设施建设附件 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附件 4、充电设施建设附件5)。一是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申请新能— 3 —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2)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 9)、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 10);(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6)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是汽车销售机构(4S 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2)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 9)、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 10);(3)汽车销售机构(4S 店)营业执照复印件;(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 4 —证复印件;(6)购车者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7)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三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