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琦: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公文搜 2021-07-12 13:34:58 住建
刘琦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为尽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了《可再生能源法》
刘琦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为尽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党组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内容,加深了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制度、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的认识,加强了对重点修改内容的理解。为加快实施进程,3月5日,国家能源局又召开会议,专门部署了配套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同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我们随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积极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认真进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针对《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的重点内容,需要我们在规划协调、强制性目标、保障性收购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现就以上相关配套政策提出我们的初步工作思路和建议工作方案。一、关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缺乏整体协调,部分地区项目盲目无序建设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国家和地方规划缺乏衔接,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针对上述问题,《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对规划的统筹协调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全国规划的协调;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进行了强化,要求地方规划要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增加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具体内容。结合当前可再生能源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从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出发,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关于规划的基本原则,初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首先,做好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电网规划的协调,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协调发展。第二,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力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各相关规划应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的实现。初步打算是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制定《能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其他能源类发展规划的协调关系。准备在上半年完成,作为能源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准则,对可再生能源规划协调的有关要求包括在这个办法中。二是强化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调控作用。要求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全国规划进行衔接。国家能源局在组织编制“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将组织并指导地方按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大纲的要求,参与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制定,并编写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规划要反映各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需求,并统筹布局,地方可再生能源规划应作为落实全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具体规划,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目前,结合“十二五”规划制定,我们正在按这种思路开展有关工作。三是在可再生能源相关管理规定中要强化规划作用。我们正在研究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的管理办法,前几天专门开会研究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基本原则是“以规划指导和约束项目开发建设”。从今年开始,各地区要对风电前期工作进行梳理,提出2010年风电开发方案,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未纳入开发方案的项目不能核准,违规核准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电价补贴。对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也要采取类似的管理措施。二、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修订案第十四条提出“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具体指标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这一条相当于美国等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由于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中发电占的比例很高,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采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发电目标是有效措施。出于考核的便利和发展的动态性,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标进行考核。设定该比例指标,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发电量中必须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实施方式分为以下两个层面:(一)关于比重指标的确定比重指标要符合能源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为了确保实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