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公文搜 2021-07-12 13:34:48 住建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02 15:47 信用/物业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邯房字〔2017〕43号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1-02 15:47 信用/物业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邯房字〔2017〕43号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做好衔接工作,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13〕90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冀建法〔2014〕1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12月29日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实施。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http://fgj.hd.gov.cn)及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邯郸物业服务网”(http://www.hdwyfw.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