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这么处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三、括号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同理,“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福建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福建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例2:×××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此例中的问题是:其一,“(试行草案)”属于守则的一部分,应置于书名号内;其二,两个《学生守则》都是“试行草案”,应当分别加注“(试行草案)”。另外,在标题中出现顿号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个标题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二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第二种写法既避免了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又避免了书名号与括号的关系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例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居民点规划的通知 与上述两例相比,此例中使用括号纯属画蛇添足。因为“牧区”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与“农村”并列存在,不必用括号括起来。 例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此例中的“(市、区)”完全可以删除。因为使用“(市、区)”的本意虽然是想明确表达“县也包括县级的市、区”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孰不知我们所说的县,一般应指县级行政区划,因此,没有必要再加一个括号来特别注明。如果非要刻意追求完全的话,那么不妨将这个标题写成“关于做好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比加一个括号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