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带队,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调研市检察院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和惩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预防和查办生态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促进生态环境监管规范化以及开展保护性司法、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资源,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主要职责是办理环境保护、林业资源、国土资源、水产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市检察院生态科现有检察员2名,检察辅助人员1名。2015年以来,我市生态检察工作在宁德市生态检察部门考评中均名列前茅,2015年被授予“闽浙赣毗连地区第一联防区护林联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17年荣获福建省第二届“母亲河奖”绿色团队提名奖、福安市“优秀政法基层单位”,并先后有2人荣获先进工作者、先进综治个人。
二、主要成效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㈠充分发挥打击惩处的检察职能。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三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1件12人,审查起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56件71人。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职侵权犯罪2件2人。
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的检察职能。一是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件,追诉漏犯2人。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共向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促使关停整治污染小企业17家,并先后督促市国土局起诉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建议追缴国土出让金5992万元。二是加强联动执法协作。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联合开展打击整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联合开展“净海行动”、“清水蓝天”、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㈢充分发挥源头预防的检察职能。一是牵头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对适用案件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二是在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蟾溪国有林场等地设立检察联系点,在市林业局设立闽东首个行政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三年来共开展巡回检察30余次,发送检察建议8份。三是创建福建省首个户外林业生态宣教基地—鼓润园,积极参与市人大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等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有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㈣充分发挥恢复修补的检察职能。一是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开展补植复绿、河道浚疏、放流增殖、污水处理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并作为依法不批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三年来,共补植复绿造林2300多亩,开展河道浚疏、放流增殖等5件,缴纳保证金34.5万元。二是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寓生态修复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监督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从而达到修复生态与改造社区矫正人员的双赢效果。三年来,先后在溪潭、溪柄、甘棠等乡镇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种植林木2000多株。《中国检察网》《福建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经验做法进行刊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