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搜主任 2024-03-08 00:38:25 司法
XX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切实发挥新时代乡贤在推进乡村发展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和《XX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XX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贤乡居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乡贤的基本条件和分类如下:(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XX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切实发挥新时代乡贤在推进乡村发展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和《XX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XX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贤乡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贤的基本条件和分类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XX,有担任乡贤的意愿,热心乡村事业的发展,对乡村的建设有热情和有贡献。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群众中有口碑、有声望、有能力,是公认的德高望重贤能人士。
(二)乡贤分类。
根据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划分为现代农业类、崇文重教类、乡村旅游经营类、医疗卫生类、调和治理类、文化振兴类、创业富民类、其他类八大类,每类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乡贤的权利:
(一)可按约定从村集体有偿获得不超过20年的房屋居住权;
(二)可依法通过农用地流转获得经营权用于农业生产,可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产业用房用于产业经营,可有偿使用村集体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
(三)可参与乡村治理,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
(四)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
(五)党组织关系可申请转入入驻村党组织,参与入驻村党组织生活;非党员“乡贤”,在具备入党资格并通过党组织考察的,可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参与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培训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