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多功能乘用车(MPV)、客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标准控制、规范使用、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X镇人民政府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审核公务用车编制、配置、更新、处置等事项。
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违规使用公务车辆行为。
组织开展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提出车辆配置、更新、报废等计划。
办理车辆购置、注册登记、保险、年检、维修、保养、加油、停放等日常事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记录车辆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等。
调度安排公务用车,确保公务活动用车需求。
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编制与配置
第七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和标准。根据我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公务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
第八条公务用车配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第九条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调配、租赁或接受捐赠车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用车单位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明确用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驾驶员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处突、调研考察、接待服务、会议活动、行政执法、跨区域出差等。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观光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单位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的,应报经镇党政办公室同意,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节假日封存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应急等特殊情况外,公务用车应全部封存停驶。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超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应根据车辆实际需要,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凭证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