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推动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服务中心工作,根据《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供销监字〔2021〕14号),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系统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供销社党组领导和全国总社监事会指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省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由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省直有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监事、农民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应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
(一)增(替)补单位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候选人简历等;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实行监事会主任负责制。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监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监事会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监事会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供销社监事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