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新变化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新变化的分析与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以来,xx省xx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对信访举报各项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研究分析《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受理范围的新变化
自19xx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适用的基础法规主要是19xx年x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19xx年xx月印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20xx年x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成目前的六大类;20xx年x月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20xx年x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x类监察对象。根据党纪类型、监察对象等出现的新变化,20xx年x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纪办发〔20xx〕x号)对信访举报受理范围进行了调整。此次印发的《规则》以法规形式对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进行了规范,即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不仅包括检举控告,还包括申诉、批评和建议等。
二、检举控告线索分办流程的新变化
近年来,检举控告处置流转主要依据20xx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20xx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xx省xx市纪委监委为例,自20xx年起至今,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分类摘录后统一移送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定期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分别移送本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处置。此次印发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优化流程,即:在受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进行初次筛选,剔除不予受理的信访件;在办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对其中重复检举控告进行判定并登记留存备查,向监督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移送初次检举控告后,还需将移送情况及时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则》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需进行二次筛选,对无实质内容或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按程序报领导审批,以x种方式处置或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此外,《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三、信访举报部门检查督办工作的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信访举报部门具有对下级开展交办、督办的职能,但规定相对笼统。《规则》设置专章详细阐述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交办、督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交办件办结期限、交办范围、审核报结程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为信访举报部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比如,明确对超期未办结件的首次延期申请需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再比如,明确对上级交办件的报结,须经集体审核研究,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明确,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间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对四类情况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