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乡贤治村的内生动力与法治化路径
共同富裕背景下乡贤治村的内生动力与法治化路径
一、引言:以T市H区Y乡为研究样本
村级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影响着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落地生效,关涉亿万农民的福祉,而村级组织发展质量又与村干部的素养和能力密切相关,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条件。因此,各地都把吸引外出村民回归参与乡村发展和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越来越多的返乡精英参与到家乡的治理当中。在笔者所处的浙江省,乡贤担任村主职干部已成为常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乡贤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出现小部分精英凭借其自身优势占有治理资源,并运用治理资源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现象(“精英俘获”)[1],防止发生由少数人控制村庄权力和资源(“寡头治理”)[2]的不良现象,成为当下乡村振兴的当务之急。笔者作为选调生曾在浙江省T市H区Y乡挂职副乡长两年,对回归乡村的乡贤参与村级治理实践有着亲历式的观察与问题导向式的思考。通过T市H区Y乡这个当下乡贤治村的样本,能够以点带面地窥见中国乡贤治村的概貌。
Y乡地处浙江省T市H区西部山区,位于C水库北岸,面积98.22平方公里,下辖11个行政村,户籍人口1.3万人,常住人口约3000人。Y乡自然地理特征为“九山半水半分田”,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因地处偏远山区、C水库上游,受水源地保护限制,自2015年起,区政府取消对Y乡的工业指标考核,产业主要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基本没有工业。青壮年多数外出务工,村落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活力。Y乡村庄的乡贤精英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外经商获得一定财富后,再返回家乡通过竞选担任村干部,参与村庄治理。以2020年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为例,在11个行政村中,10个村的一肩挑村支书、村主任有在外经商经历,其中7位由商转政回乡发展,有3位仍然经营企业,且2位村支书所经营的企业规模高达千万元以上。比如,J村支书在苏州承租了2栋楼的经营权,年收入非常可观;K村支书在H区城区经营一个模具厂,年收入也高达千万元。
二、乡村治理的既有格局与乡贤精英的村治参与
(一)乡村治理的既有格局
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基层形成了“乡政村治”结构,即国家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一结构为基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权利[3]。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以及生育观念变化带来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下降,农村基层组织得以从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任务中解放出来,村干部的主要工作转为给村民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中,逐渐形成了三个圈层结构:国家为上层行动者,乡镇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为中间层结构,日趋分化的农民则构成社会力量的底层[4]。Y乡的情况总体符合上述理论模型的推演,但在具体细节上表现出一定的地域特色。
1.向农村输入资源的国家
我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取消农业税费后,对于乡村而言,国家从资源汲取者变成了资源输入者,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资源政策倾斜等各种方式向农村输入资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启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输入到乡村的公共资源和项目大幅增加。这里的项目特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运作和管理方式,其与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化”演进以及国家职能部门管理和治理目标的“项目化”过程密切相关。随着项目资金增加和规模日益增大,除了工资和日常性支出之外,几乎所有的建设和公共服务资金都“专项化”和“项目化”了,项目承载着政策意向,勾连着中央、地方和村庄之间的权力、利益和创新关系。
2.治权弱化的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是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职能上的主要承担者,其角色和功能随着国家目标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农业税费时代,乡镇政府承担的主要是税费收取职能,村级组织以及村干部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公共产品的供给工作和收税、计生等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较为紧密。农业税费取消后,乡镇政府缺少农业税费这项收入,出现财政困难、资源匮乏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能力与公共服务能力减弱,整体治权弱化。原本因税费征收而紧密联合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逐渐分流,乡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日益松散[4]。乡镇政府既是上级政府向乡村社会延伸、实现管理权的机关,也是广大村民的父母官,既要承担大量的上级政府委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任务,又要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精神为当地村民谋福利,虽然这两者从根本上讲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环节仍然经常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乡镇政府面临着城镇化与乡村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矛盾、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之间的矛盾,这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必然导致乡镇政府对乡村社会治理权力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