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
公文搜 2021-07-14 17:40:36 调研报告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前言:为全面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排污许可证实现对企业排放污染物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排污权交易调研报告前言:为全面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排污许可证实现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有效监管,省环保厅总量处在全面分析全省工作的基础上,对江阴、常熟的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成绩、分析不足,并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在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地普遍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核心都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即排污权。排污许可证通过法律形式对排污权予以明确,并依法对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对排污权进行交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对于现阶段环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新环保法也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为深入贯彻落实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对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厅党组安排,省环保厅总量处认真调研省内外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总结成绩、研究问题,提出下一步政策建议。一、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情况在对全省工作的全面调度的基础上,我们专程到江阴市、常熟市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政策体系、技术方法、人员机构等,并和相关专家、基层同志和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商进行座谈,深入调研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总体来看,我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具体体现在:(一)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排污权交易方面:2007年11月,省政府向财政部、环保总局申请在我省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12月获得批复同意。2008年8月,财政部、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在无锡市联合举行试点启动仪式。2008年11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在太湖流域实施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2013年,我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出台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全省内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积极探索氮氧化物排放指标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方面:我省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排污许可证这一环境管理制度,常州、扬州等地先后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工作。1992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要求在部分区域和单位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11年,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排污许可证管理上升为地方性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进一步加强,标志着我省排污许可证工作进入新一阶段。为落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又印发了《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系列文件,对排放许可量确定、排放量的核算、日常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各地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二)部分工作取得突破一是省级层面排污权交易有较大进展。省环保厅分别于2013年上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委托苏州能源交易中心专门组织了三场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已累计缴纳有偿使用费2.25亿元;排污权交易额2.24亿元。二是各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呈现较快态势。苏州、泰州、宿迁三市已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均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