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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搜主任 2024-06-10 12:50:19 党课讲稿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前言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解读

 

前言

本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内容的规定,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分或从重、加重处分,同时违背多项纪律,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等情况共十一条。所谓“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是指在党组织或党员行为满足条例分则条款,业已构成违纪的前提下,继续判断相关主体的行为中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会对最终承担的党纪处分产生影响的情形,进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处理的条款。一方面,作为“总则”的第三章,本章所规定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分则每一条款的“共同条款”,是对所有纪律处分规则“提取公因式”的结果。另一方面,本章虽名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但纪律处分真正的“基础运用规则”仍是传统的三段论逻辑。本章实际上是根据具体分则条款,运用三段论逻辑对主体行为进行了初步定性之后才会运用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的整个“分则”部分其实都是“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个明显的对比是,我国《刑法》第四章为“刑罚的具体运用”,内容同样是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以及累犯、自首、立功条款等。但该章首条即《刑法》第六十一条为“量刑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在《纪律处分条例》中,本章的规则具有普适性,但分则的具体条款才具有基础性。从逻辑严密、表述严谨的角度讲,在后续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时,可以考虑在本章增加与《刑法》第六十一条类似的条款,并置于本章第一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采取“列举十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列举力求具体,概括力求完整,从而将纪律处分中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形全面囊括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其一,第(一)项“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强调涉嫌违纪的党员交代自己的问题必须具有主动性,其中,在组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无论该问题是否已被组织掌握,均不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但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问题的,则交代的问题必须是组织未掌握的,方能成立“主动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