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系统“乡村振兴,法治护航”论文征文-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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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农执法检查 善用法治思维护航乡村振兴..............2 发挥人大代表在乡村振兴中的表率作用, 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尽责...............................................................................14 强化人大涉农监督 依法助推乡村振兴......................... 30 彰显依法履职的高境界 ——浅谈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表率 作用的创新与实践........................................41 关于推进法治建设护航乡村振兴的调研报告.................49 如何高效发挥人大代表在乡村振兴中的 表率作用,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尽责..............................................................54 法治护航,同心共圆乡村振兴梦......................................59 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65 落实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体会和思考......................... 70 基层人大聚力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全力推动乡村振兴...81 法治护航,让乡村振兴更有底气......................................87
坚持“四个注重” 助推乡村法治....................................97
加强涉农执法检查善用法治思维护航乡村振兴
网络乡村振兴 法治护航 人大征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贯彻实施,执法检查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
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每年都安排对两部以上的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工作效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提出的重大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全面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遵循。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依法有序推进。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特别是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如何发挥涉农执法检查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依法护航乡村振兴已成为人大履职的重要课题。下面就做好涉
农执法检查,依法助推乡村振兴,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和体会。
开展涉农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大工作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人大的监督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而执法检查可以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凸显监督效果。其次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听取民意,汇聚民智的有效方法。再次,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解决问题,推动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发〔
2021
〕
39
号
)
明确“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紧扣法律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执行效果是否明显,避免把执法检查混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湘发〔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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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指出 “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发挥好执法检查 ‘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中央、省委的文件精神,为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省关于“三农” 的法律法规众多,今后一段时间,涉农立法和修法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如何确保涉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有力有效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主体力量相对薄弱。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按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我国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受客观条件制约,执法检查组成员相对于检查对象而言大部分都是 “门外汉”,在执法检查前开展的法律学习培训往往因时间紧等原因难以全面深入掌握法律知识,所以仅仅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开展的执法检查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检查盲区,而检查中的很多环节又都离不开被检查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于检查组成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使检查工作难深入开展,影响检查效果。
存在“重过程”“轻实效”的现象。目前,执法检查
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程序,一般都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集中检查时间一般在一个星期左右,时间紧、内容多,往往检查组一天要跑多个点,造成检查有时流于形式,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影响执法检查的整体效果。
跟踪督办力度不大,效果欠佳。在一定程序上存在重检查、轻落实的现象,对督促整改抓得不够有力,往往停留在一般的督办层面,对整改过程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手段。
完善法律的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执法检查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因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权,所提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需要逐级向有立法修改权的机关上报,一则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效果有限;二则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执法检查时就没有将此项工作列入检查内容,从而所提交的执法检查报告往往对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只字不提,使执法检查的完善法律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