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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3篇)

搜主任 2024-08-18 13:43:21 综合汇编
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

篇一、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
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
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
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
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
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
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
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
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
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
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
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
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
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
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
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