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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公文搜 2021-07-12 13:34:50 住建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ic][pic]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pic][pic] 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 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 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 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 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与非普通住宅小区界定由各市确定。 第七条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 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试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提供的公共性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 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规定进行约定,并在物业服 务合同中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 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 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 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前 期物业服务阶段,双方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 级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 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 产折旧等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原则上单列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 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具体比例及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 第十一条  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需 电费可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