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语的性质及其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模糊语的性质及其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霍焕民
2021-10-18
公文是办理公务的,在语言上要求明确无误。模糊语既然是模糊的,为什么在公文中还经常使用呢?这主要是由于模糊语所具有的相对明确性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所决定的。
一、相对明确性
模糊和明确是对立的统一。一个所谓模糊词语,在一定的语境中是模糊的,而在另外一个语境中可能就是明确的。如“夜间”一词与“白天”相比,它就是明确的、具体的;但它没有体现从几点到几点算夜间,又可说它是模糊的、不明确的、不具体的。再如“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与“对任务严重不足、利润下降的扩权企业”相比,前者则是较明确的,后者是较模糊的;但前者与“对五个任务严重不足、利润下降百分之三十的扩权企业”相比,却又是欠明确的。语言是人类交际的工具,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表达。人们认识客观世界中的每一个客体,绝大部分达不到精确的境界,所以模糊语在表达事物时不但是必然有的现象,而且是必需的。因此,模糊语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相对明确性,这就是我们在公文写作中经常运用模糊语而且不感到模糊的主要原因。
二、模糊语在公文中的修辞作用
模糊语在公文中有不可忽视的修辞作用。
第一、周密、严谨。公文,特别是指令性的文件,在提出要求或者作某些法规性的规定时,必须把话说得周密、严谨。其中模糊语在这里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不准以任何资金,任何名义,兴建楼堂馆所和计划外基本建设工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