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在2024年全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同志们: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问题,近些年来一直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地方债务”主要指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各类债务。在早期,地方债务一般用地方政府性债务来指代;2018年后,地方债务一般指以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显性债务和地方隐性债务。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传统的显性、隐性债务二分的划分方式在地方债务管理框架中已不够准确。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实施“三债统管”的管理方式,将融资平台债务、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纳入统一的管理范畴。这种管理方式更符合当前地方债务管理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应对地方债务问题。
一、地方债务管理相关政策的演变历程
2015年之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大规模举借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国务院明确了“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债务管理基本思路,要求各类地方融资平台尽快转型为正常的经营主体,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2015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发行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融资方式。对于已存在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债务,从2014年开始逐步推行债务置换,将其转移到以债券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显性债务中。但由于稳增长压力较大等原因,“开前门、堵后门”的执行效果并不如意。地方政府在预算法允许的一般债、专项债之外,还采用各种方式间接举借债务,产生了隐性债务问题。201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坚决遏制增量、妥善化解存量的隐性债务处置思路。2023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一揽子”化债方案全面部署。2024年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3月的国务院专题视频会议,均对进一步落实好“一揽子”化债方案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继续把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作为重要内容。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任务,“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从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问题由来已久,政策层面至少已历经十余年的攻坚克难。然而在当前,如何处理好地方债务风险问题,依然是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地方财政活力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就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制定防范化解方案面临的主要挑战,以及如何优化政策设计以推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略作分析。
二、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表现
地方债务之所以难以处理,主要在于其涉及了增量、存量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动态博弈三个维度的风险。
(一)增量债务资金筹措风险
增量风险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继续举债融资,筹集增量债务资金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考虑到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广阔空间,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地方政府采用债务手段筹措增量资金用于各类建设任务。从增量角度看,如何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我国始终是个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增量债务资金筹措不足,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风险;二是继续乱举债、乱投资,导致地方债务风险扩大的风险。按照“开前门”的思路,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采用一般债、专项债的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用于各类投资建设。然而,过去几年的实践表明,“开前门”的具体制度设计还需要继续完善。例如,增量地方债的总量如何确定?在不同地区间如何合理分配?如何既适应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灵活性需求,又强化预算约束?现行债务管理的制度、政策,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已取得丰硕成果,但从持续高压下依然存在地方违规举债的现象来看,相关管理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应对增量风险问题,还需要将地方债务放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大局之下。基础设施建设的性质复杂多样,既有能直接产生现金流回报的建设项目,又有缺少直接回报的公益性项目。总体而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公益和准公益类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而建成后有足够市场回报的则应该交给市场。然而,实践中如何清晰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存在困难。